《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条例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眼于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共七章、四十八条。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大举措。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被誉为二十一世纪的“石油和钻石矿”。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强调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强调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大数据发展应用和加强大数据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
2015年8月,为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国务院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一道列为市场化配置的重点,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0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强调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二是适应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需要。
我省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应用,积极布局,加快推进“数字江淮”建设,出台了《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皖发〔2018〕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省委十届十次全会提出要加快“数字江淮”建设,打造江淮大数据中心。
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但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数据资源分散,统筹利用难。公共数据资源分散在各级、各部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各企事业单位,没有完全汇聚成为一体,数据烟囱普遍存在,制约了开发利用;其他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自主流动也不够充分。
二是大数据应用不广泛不充分,数据资源价值尚未彰显。各领域各行业发挥大数据作用的情况参差不齐,数字经济发展步伐有待加快,政府运用大数据的水平有待提高。
三是大数据发展应用方面的促进措施出台不多,缺乏针对性。大数据发展应用缺乏相应的财政、金融、税费、用地、用电、科研、人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是数据安全尤其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关注度高。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江淮”,促进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我省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目前,贵州省、天津市、海南省、山西省已经出台了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性法规,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梳理了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草案初稿;先后赴合肥市、滁州市、蚌埠市、淮南市、宿州市、芜湖市、亳州市、铜陵市和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与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召开了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会,书面征求了67家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和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意见。省司法厅承办后,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了立法宗旨和目的,规定了大数据的定义和发展应用的基本原则,明晰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职责分工。
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
为了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资源使用效率,条例强调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依法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要求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并以此为依托筹建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要求公共数据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支持非公共数据依法开放共享。
设立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
为了促进大数据创新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培育大数据企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在当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明确对大数据发展的财税、金融、科技和耗能等奖补措施,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
保障、改善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体验
条例对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服务保障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数据
为了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从根本上推动大数据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条例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信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要求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全社会数据安全教育;明确了开展数据活动单位的五项具体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已经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 第三章 开发应用
- 第四章 促进措施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加快数字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数据赋能、繁荣业态,互联互通、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大数据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推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共享、开放、交易等活动(以下简称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动政务数据等公共数据归集,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
第九条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归集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和集中存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机构建设试点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省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所辖县、市、区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或者子平台,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开放、应用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非公共数据的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开放和有效流动数据资源,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面向中小企业和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行业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有效流动。
第三章 开发应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支持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以及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线上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的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数据驱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金融、在线文娱、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等现代服务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推进涉农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完善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利用大数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重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升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推进协同办公,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考评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开发大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 “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整合、关联分析监管执法和市场领域数据资源,支持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效能。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提升智能感知、数据处理、分析研判、协同指挥和科学治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从事大数据技术研发,开发软硬件产品,利用大数据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促进大数据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引进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整合信息化、电子政务等专项资金,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中心建设和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相应的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资金。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数字经济奖补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设立投资大数据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加大大数据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加强人才实践培养,培育大数据专业人才和跨界复合人才。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需要,依法保障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 支持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单位和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优化省内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
支持大数据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协调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大数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搭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建立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措施,加快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发展,提高配置效率,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通。
鼓励数据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包括权属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等规则,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
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交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多个安全责任人的,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高数据安全意识,根据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要求,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数据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开放等各环节保障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十四条 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三)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数据安全;
(四)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产生、使用数据的程序、软件、系统和平台,在开发阶段应当进行安全可控修复手段的检测,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数据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
(四)泄露、篡改数据的;
(五)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为履行职责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数据,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用企事业单位制作或者收集的公用数据。
本条例所称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由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组成。
本条例所称皖事通办平台,是指在本省网上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基础上,通过扩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渠道、提升协同能力,为社会提供全覆盖、无差别、高质量政务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统一办事平台。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开展大数据活动及其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草案拟定的依据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7月6日
附件1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对照表
条文 |
依据或者参考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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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数字江淮建设,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深化应用、繁荣业态,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 |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三条: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发展应用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加强中央与地方协调,引导地方各级政府结合自身条件合理定位、科学谋划,将大数据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规划,制定出台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突出区域特色和分工,抓好措施落实,实现科学有序发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有关工作。 |
根据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规定: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推进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动经济、社会等公共数据归集,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 根据我省相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合作交流,推进长三角地区间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
依据省委《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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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归集,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 |
参考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方案: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推进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动经济、社会等公共数据归集,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省本级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本地区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共同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以下简称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汇聚、融合各类公共数据资源。 |
依据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加快数字江淮建设,打造江淮大数据中心; 2020年3月1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第172号:加快推进江淮大数据中心建设,完善建设规划,率先把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汇聚起来,加快形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行业部门分平台、地市子平台的总体框架体系。 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方案:统筹指导全省数据资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应当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数据归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向市、区电子政务云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共享开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9号) 第二十五条 (共享交换方式)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统一的共享交换子平台,通过市、区两级部署,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 第二十九条 (数据开放要求)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子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
第十二条 江淮大数据中心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运行管理和调度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负责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示范应用、标准制定、制度创新、跨区域和国际合作等工作,其管理体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机构建设试点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
依据省委财经委会议纪要2019年第1号:“数字江淮”中心探索建立“四不像”法定机构模式。及时和省人大做好沟通,寻求地方性法规支持。 2020年4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8号: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学习借鉴深圳前海等地改革经验,坚持立法先行…着力探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管理模式…。 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参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条: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参考《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运营政务数据资产,推进政务和社会大数据开发应用,具体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监督工作。 参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条: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参考《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国际邮轮港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三、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工作,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建立适合青岛国际邮轮港创新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在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挥好试点工作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 四、青岛国际邮轮港管理局(以下简称邮轮港管理局)是依据本决定设立,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邮轮港管理局主要负责青岛国际邮轮港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参考《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条: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主要负责邮轮港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推进邮轮港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推动产城融合发展。 邮轮港区的土地使用、房屋征收、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社会事务管理主要由市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
第十三条 (鼓励共享开放)鼓励联合建设面向中小企业和教育、医疗、交通、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行业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有效流动。 鼓励非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开放和有效流动数据资源,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 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4号):五、推动数据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面向教育、医疗、交通、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和中小企业的行业数据开放共享示范中心。 |
第十四条 共享开放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规定。 |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 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第三章 开发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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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环境,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挥大数据商用、民用、政用价值,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国,释放技术红利、制度红利和创新红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十条:本市大数据开发应用坚持市场和服务导向,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全业态协调发展,发挥大数据商用、民用、政用价值,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从事大数据技术研发,开发软硬件产品;利用大数据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线上经济,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皖发〔2018〕29号):打造资源型数字经济。围绕应用需求,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交易企业,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合肥建设云计算大数据生产应用中心,大力发展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相关软硬件产品,深化和丰富大数据在社会治理、民生服务领域的应用。 参考《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内外大数据资源创新大数据产品、技术和服务。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的融合,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建设数据驱动的数字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应用,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在线金融、在线文娱、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医疗等新业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推进涉农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运用大数据精准扶贫,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 |
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继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整合这篇大文章,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 加强精准扶贫、生态环境领域的大数据运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为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助力。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工业大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研究推动大数据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产业链各环节的应用,研发面向不同行业、不同环节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选择典型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工业企业大数据应用项目试点,积极推动制造业网络化和智能化。 服务业大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支持品牌建立、产品定位、精准营销、认证认可、质量诚信提升和定制服务等,研发面向服务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 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缩小城乡数字鸿沟,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村、县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增强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统筹国内国际农业数据资源,强化农业资源要素数据的集聚利用,提升预测预警能力。整合构建国家涉农大数据中心,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涉农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加强数据资源发掘运用。 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皖发〔2018〕29号):以融合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具有自组织、自适应、自维护等特征的智能生产系统,推动打造数据驱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 |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大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推动建设大数据产业园区、大数据示范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线上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等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引进和培育大数据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
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皖发〔2018〕29号):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发展一批大数据解决方案、优秀产品及应用企业…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支持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先行先试;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聚集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大数据安全与管理工程、跨境数据自由港等建设发展,形成大数据资源汇集中心、企业聚集基地、产业发展基地、人才创业基地、技术创新基地和应用服务示范基地。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提升经济领域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能力,提升经济运行监测、分析、预测水平,提高决策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 |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充分运用大数据,不断提升信用、财政、金融、税收、农业、统计、进出口、资源环境、产品质量、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能力,丰富经济统计数据来源,实现对经济运行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二十)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出台新一批共享责任清单。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推进协同办公,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考评体系,促进行政管理科学、规范、高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开发大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在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积极运用大数据手段,简化办理程序。建立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形成网上审批大数据资源库,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鼓励政府部门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并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掌握企业需求,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等商事服务中提供更加便捷有效、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整合、关联分析监管执法和社会管理领域数据资源,建立大数据社会治理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社会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推动政府治理精准化。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推动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将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统一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预警企业不正当行为,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支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提高监管和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因地制宜建设城市大脑,提升智能感知、分析研判、协同指挥和科学治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转型。 |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 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李锦斌书记在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皖数江〔2020〕1号):要开展“城市大脑”试点示范…努力实现实时监控、智能感知、精准调度和快速处置。 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 “数字江淮”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5)》(皖数江〔2020〕2号):支持“城市大脑”建设。……实现对城市治理的精准分析、整体研判、协同指挥、科学治理。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政策措施体系,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规范交易行为。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搭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建立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 鼓励数据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权属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二十六)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二十七)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皖发〔2018〕29号):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促进跨行业、跨领域、多主体的数据流通。 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李锦斌书记在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皖数江〔2020〕1号):着眼“共享”,支持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安徽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建设,加快数据融合应用步伐。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鼓励、支持通过数据交易等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 参考《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加强对大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交易。 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数据交易规则、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规则等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探索数据及数据产品价格评估方法和机制,依法开展数据交易。 数据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数据交易服务相适应的条件,配备相关人员,制定数据交易规则、数据交易备案登记等管理制度,依法提供交易服务。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十三条: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数据交易服务相适应的条件,配备相关人员,制定数据交易规则、数据交易备案登记等管理制度,依法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数据资源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参考《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四十二条: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数据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数据交易备案登记等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五条 依法获取的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提供者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提供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参考《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提供者且不能复原的,或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应用。 |
第四章 促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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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整合信息化、电子政务等专项资金,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数据中心建设和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相应安排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资金。 |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强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推动建设一批国际领先的重大示范工程。 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李锦斌书记在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皖数江〔2020〕1号):要统筹财政资金,整合用好信息化、电子政务等专项资金,研究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 2020年4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8号:把“数字江淮”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电力供应、产品研发、企业培育引进、示范应用试点等方面的支持…。 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 “数字江淮”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5)》(皖数江〔2020〕2号):研究设立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八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核心系统研发、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安全可靠的大数据应用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 |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 |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大数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大数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努力为企业重组并购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政策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数据产业,鼓励设立一批投资于大数据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 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李锦斌同志在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皖数江〔2020〕1号):要吸引社会资金,采用PPP合作等模式,鼓励支持各类基金参与“数字江淮”建设。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八条: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发挥专项基金导向示范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条件的大数据企业,应当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可以申报享受数字经济有关奖补政策。 |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相应支持。 |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通过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工资性年收入和纳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加强人才实践培养,培育大数据专业人才和跨界复合人才。 |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六)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设立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专业化数据工程师等大数据专业人才。鼓励采取跨校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跨学科大数据综合型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具有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实践培养,积极培育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创新型人才。 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四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发展规划,培养和引进高端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需要,依法保障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安排;对大数据技术与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皖发〔2018〕29号):“数字江淮”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按需申报,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 |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给予用电支持,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支持相关企业参加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给予电价补贴等措施,对数据中心用电进行支持,保障电量供应。 |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支持通信、广电运营企业及相关IT企业参加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用电的临时性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参考《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发挥我省能源革命改革试点优势,通过制定目标电价、给予电价补贴等措施,对数据中心用电进行支持,保障电量供应。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速、移动、安全、泛在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省内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鼓励和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优化本省内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 |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通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 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优化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网络通信质量,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 鼓励大数据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制定企业标准。 |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地方、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标准体系。 鼓励大数据企业研究制定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 |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大数据项目应当进行需求分析,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政府投资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大数据工程应当进行项目需求分析,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公共机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七)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源头管控。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
第三十六条 对大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模式,为发展预留空间,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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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提高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维护数据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第三十八条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电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保障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数据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应用、删除和销毁等各环节保障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妥善处理发展创新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审慎监管,保护创新,探索完善安全保密管理规范措施,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四十九条: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数据安全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 |
第四十条 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发布、服务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三)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数据安全; (四)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五十条: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发布、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四十一条 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数据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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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本部门本系统数据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实现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参考《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数据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汇聚数据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注册登记、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三)无故拒绝、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未按规定归集共享政务数据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政府。 |
第四十三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江淮大数据中心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第十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传播、销售、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数据或者盗取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传播、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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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财政保障的有关机关和单位,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收集、制作、使用的数据资源。 (二)皖事通办平台,是在本省网上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基础上,通过扩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渠道、提升协同能力,为社会提供全覆盖、无差别、高质量政务服务和社会服务的统一办事平台。 (三)大数据企业,是指开展数据采集、存储、计算、清洗、分析、挖掘、开发、交易、可视化、安全保护、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 |
参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公共服务企业为履行职责收集、制作、使用的数据。 (二)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公共服务企业,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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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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