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成员:刘靖、孙雁、王晨
从实践中看,数字化、网络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当代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孕育了“数字社会”这一特定的技术与社会建构及社会文化形态。而在学界中,关于数字社会的认知与概念却众说纷纭,难以一言概之。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基于互联网技术之上的大数据及其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在当下还属于尝试阶段,其所面临或潜在的风险如数据安全管控、社会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难以消除;其次,大数据时代及其广阔的“数字空间”创造的是一个“虚拟社会”,这使得数字社会中的“社会”空间界定的更加模糊:由于社会的存在方式不同、时空特性变化和社会生产方式不同,这使得“社会”同时具有“实体性”与“虚拟性”双重特征。
基于此,数字社会到底研究的是“数字空间”的“社会化”,即“数字空间”内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功能,还是“实体社会空间”的“数字化”即“实体社会空间”内的数字转向与数字功能,是数字化变革首先要厘定的概念。
可以肯定的是,大数据、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的应用的确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形态、促就了社会变革的动力基础、创新了社会生活的运行模式。利用数字技术,能够培育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动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打通现有制度框架下条块分割的社会建设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提升民生领域的数字社会服务水平。
基于此,本课题认为,理解数字社会的内涵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数字社会服务的对象是“城市空间的所有人”
是围绕城市空间的“人的需求”,独立于司法领域之外,通过城市、乡村基础设施数字化的建设、资源的汇聚共享,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增强公共服务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力,让公民直接能体验到数字化改革的红利,建立良好互动的“政社关系”。
二、数字社会赋能的对象是“社会治理者”
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支撑下,依据数据和信息的反馈,做出具有前瞻性的系统、高效决策,提高其治理能力。数字社会将会改变社会治理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解决问题为提前发现问题,合理运用数据资源减少对传统资源消耗的同时提高治理效力。
三、数字社会强调的是多跨“场景”建设
“场景”的后台是“公共数据平台”,“场景”输出的是公共服务的高效化,“后台”和“输出”中间是“社会治理者”接受信息、反馈信息、优化资源的“舞台”。
“社会治理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协同性,决定了“公共数据平台”和“场景”的互动效果。
四、数字社会的目标是社会关系的数字化
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充分证明了,数据能够揭示事物之间内在联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基于海量数据的集合与推算,挖掘数据之间的规律与联系,从而可以进行精准预测、合理研判和高效决策,实现以数据驱动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数字社会做出如下定义:基于城市空间“人的需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打造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治理“场景”,提供更便捷、精细、自动的公共服务,从而打通社会各领域条块分割的格局,最终推动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目标的实现。
杭州市数字社会建设的路径研究课题组
(浙大城市学院城市大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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